犯了事就得付出相应的责任,尤其是触碰了法律就得承担后果。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这句话我们已经讲过无数遍了。
在实际生活中,如果你触碰了法律的底线,很有可能会被关到看守所,那么,到底什么才是看守所呢?看守所,是对罪犯和重大犯罪嫌疑分子临时羁押的场所。
一般来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其实也就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人。
我们都知道,看守所一般都有在押人员,也就是羁押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或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看守所羁押的人员称为羁押人员。其实理解通俗一点,就像监狱一样也有人看犯人。今天上午,收到了好友的来信男子在看守所被在押人员打成植物人,看守所相关人员涉嫌虐待被看管人,对此,你怎么看呢?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
香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年2月9日17时许,被告人医院大厅,趁医院保安董某不备之际,将其手中的元现金抢走。
年4月1日,香河县法院以抢夺罪,判处耿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元,刑期自年2月9日至年12月8日止。
经调查,耿某某被羁押期间存在以下事实:耿某某存在自杀、自残、不服从管教等行为;同监室在押人员对耿某某有多次殴打的行为;经鉴定,耿某某伤情为重伤;看守所干警对耿某某使用械具超过必要限度,与公安部的相关规定不符。
综上看守所干警对耿某某使用械具超过了必要限度,属违法使用械具,但情节轻微。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廊坊市人民检察院已对香河县看守所相关人员以涉嫌虐待被监管人罪立案侦查。对于此案,你怎么看呢?
本案为实际案例,情节有出入,已做增删,仅供法律探讨。
看完案例,你有什么样的想法呢?有人说这就是明显的虐待,对此,你怎么看呢?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
在上述案例中,根据案例实际情况来看,对监管人员按照虐待被监管人员罪立案侦查,是因为监管人员违规使用械具所致。而监室内参与殴打耿某的在押人员,由所守所所在地公安机关依法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那么,到底什么才是虐待被监管人员罪呢?虐待被监管人员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当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余刑三个月以下的在看守所执行剩余刑罚,三个月以上的投入监狱执行劳动改造。
耿某已由法院作出判决,还在看守所关押是因为如果耿某提出上诉,要等二审裁判后才能投送监狱;并且看守所投送监狱要根据上级计划安排,不是判决确定后马上投监。现在,你明白了吗?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abmjc.com/zcmbhl/26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