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督促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香河县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失信案例,曝光失信行为,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案例一:明某与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院作出的()冀民初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院于年7月2日立案执行,要求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该院于年8月6日将被执行人孟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案例二:王某与汪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年8月23日立案执行,请求汪某给付质保金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汪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本案中付款义务,本院于年10月9日作出《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汪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案例三:唐某与河北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冀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唐某申请执行后,该院执行干警通过实地走访以及各种渠道查询,均未能联系上该公司负责人,也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该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请当事人及时履行法院生效裁判应尽的法律义务,切勿失信!一旦被列入失信名单或被限制消费,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将受到限制;购置不动产和车辆将受到限制;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限制招投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受到限制;金融机构将禁止贷款融资;如存在转移财产情形甚至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原标题:《香河县人民法院曝光失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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