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因见义勇为被撞身亡
却被交警认定需承担事故责任
这是怎么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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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老人被撞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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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发生在今年3月9日中午,河北香河县安平镇国道线上一名不满4岁的女童独自穿越车水马龙的马路。
65岁的侯振林正骑车经过,见此情形,赶紧下车跑上前抱起被吓懵的女童。
就在老人准备护送女童过马路时,被反向车道一辆厢式货车撞倒,老人受伤身亡、女童幸存。
事发后,侯振林的救人事迹被多家媒体报道,并被香河县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侯振林入选河北文明办4月份的“时代新人·河北好人”榜单。
侯振林生前照片
被救女孩的家属也向候家赠送了锦旗:“奋不顾身、舍己救人;救命之恩,永生不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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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判老人与肇事者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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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随之而来的一份事故认定书却让侯振林家属无法接受。
香河县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到:
1、当事人史××驾驶重型厢式货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是造成此事故的同等原因,同等过错;
2、当事人侯振林横过道路未确认安全后通过,是造成此事故的同等原因,同等过错;
3、当事人邱××(女童)在道路上通行,其监护人未起到管理保护职责,是造成此事故的同等原因,同等过错。
侯振林的家属称,向交警支队提出复核申请后,5月20日交警支队回复:维持三人同等责任的鉴定。
老人之子侯为向媒体表示:“我爸是为见义勇为没的,见义勇为还要承担责任?我要为他讨一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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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是否可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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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来后
网友对此也产生了争议
有人认为一码归一码
救人值得嘉奖,但违法是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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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认为老人是为了救人
紧急情况下来不及思考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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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人认为
社会车辆让行救护车时的
交通违法都能免于处罚,
老人在紧急情况下救了一条命
为何要被认定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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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法律界人士则提出了“紧急避险”的概念,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如果是救助危难或紧急避险时造成的,相关部门应当在核实情况后将该违法行为信息予以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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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该起事件中,侯振林为保护女童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行为,应当属于法律规定的紧急避险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在有证据证明侯振林的违法行为是救助危难或紧急避险造成时,相关部门应当在核实情况后将该违法行为信息予以消除。
其次,依据《民法总则》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只有当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时,紧急避险人(即侯振林)才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部分媒体也就此事刊登了相关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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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此事件,侯振林老人的行为更符合紧急避险的特征。根据民法总则,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由此可见,即便见义勇为者承担了事故责任,也无需对他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相反,其所受损失应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赔偿,应由受益人补偿。
还有观点表示
可以采取“定罪免责”的做法
做到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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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1日,香河县公安局政治处一负责人回应媒体称,目前该案仍在复核,责任认定还没有生效,等有结果了会统一向社会通报。
来源:新闻晨报、红星新闻、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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