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见义勇为牺牲后,却被认定为了“交通违法”?3月份的时候,一4岁女童横穿国道,场面十分惊险,65岁的老人侯振林见状立马冲上去抱起女童。随后,二人被一辆违规行驶的货车撞倒。老人不幸去世,女童颅脑损伤但无生命危险。

随后,交警方出具了事故责任认定,却显示货车司机、女童监护人、侯振林三人同等责任。侯家人对此表示不能接受,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儿呢?

事件回顾

老人救女童身亡被授予“见义勇为”称号

今年3月9日,在国道京塘线河北香河县安平镇“金三角”路口发生了惊险的一幕。4岁女童独自横穿车水马龙的国道时,一辆汽车疾驰而来,小女孩懵在了路中间。

一旁的侯振林看到了这一幕,立即从自己的“摩的”上下来,疾步跑去抱起了女童。随后,二人被一辆违规行驶的货车撞倒。肇事车辆属于重型厢式货车,处于左侧超车道上,但它本应在右边慢车道行驶。

侯振林的女儿侯超表示,父亲和女童被撞倒以后,就被送医院。侯超的医院,当时侯振林已经住进了ICU。侯超见到父亲的时候,他已经不能说话,不能睁眼,没有意识。

几小时内,医院给家属发了几份病危通知书。当晚9点,侯振林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侯振林今年65岁,是事发地附近的安平镇农民,因年老回家乡开“摩的”维持生计。侯振林的女儿侯超说,去年10月份,母亲心脏“犯了毛病”,家里的主要开支都是靠父亲开“摩的”的收入。

4月8日,也就是事故发生一个月后,香河县人民政府授予侯振林“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侯振林的儿子侯为提到,被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的同时,县政法委的工作人员还送来了证书和五万元奖金。被救女童的父亲,也给侯家送来锦旗:“奋不顾身、舍己救人;救命之恩,永生不忘。”当地媒体也纷纷报道侯振林见义勇为的事迹。

事故认定

老人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

但随之而来的事故责任认定却让侯家人不能接受,香河县交警大队对这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为货车司机、女童监护人、侯振林三人同等责任。

4月17日,香河县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当事人史某驾驶重型厢式货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是造成此事故的同等原因,同等过错;当事人侯振林横过道路未确认安全后通过,是造成此事故的同等原因,同等过错;当事人邱某(女童)在道路上通行,其监护人未起到管理保护职责,是造成此事故的同等原因,同等过错。

对此,交警认定:对于本次事故,重型货车司机、侯振林、女童监护人三者,负同等责任,即各三分之一责任。认定书确认侯振林因此死亡,也同样确认重型货车被损坏。

随后,侯家人向交警支队提出复核申请。复核理由包括,本案过错在于司机违规行驶(没有在规定车道);从监控来看,当时汽车尚有距离,有刹车可能却未能妥当处理;车速鉴定程序违法;交警未对肇事车辆进行性能测试。

5月20日,交警支队回复复核结论:维持三人同等责任的鉴定。

“我爸是为见义勇为没的,见义勇为还要承担责任?我要给他讨一个说法。”侯为替自己的父亲鸣不平。

事故中女童的母亲李女士也表示,她也对事故认定申请了复核。李女士说,人是司机撞的,如果是按照这个认定结果,两方受害者的责任加起来就有60%。李女士认为,司机的责任太小。

侯为说,医院的抢救费用、太平间停留费用6万余元,丧葬费用3万余元都是他们自己出的。侯为表示,曾有人提出,可以联系基金会给家里申请一些补偿,但被他拒绝了,他不图钱,就想为父亲讨回一个说法。

律师说法

法院应综合案件情况判断责任

针对此次事件,北京交通广播《新闻晚知道》节目采访了北京中细软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黄莉凌律师。

黄律师表示,交警部门做出的这个责任认定,仅仅是对于交通事故当中发生的各种因素进行一个责任划分,法院应当综合这个案件情况来判断责任。

“老人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在法律上,老人是为了避免更大损失的发生,也属于紧急避险,那么根据《民法通则》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在紧急避危险的过程当中,他是不应当承担责任的。”

“侯振林老人因为失去生命由此产生的丧葬费用,医疗费用还有死亡赔偿金的费用,这些都是这个事故的直接损失。应由侵权行为人、受益人按侵权责任来划分。小女孩的父母在这个事故当中,存在着双重角色,一重角色他们是侵权一方,因为孩子横穿马路的行为也是这个交通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那么孩子的父母是承担着侵权一方的赔偿责任的。同时,孩子父母又是紧急避险当中的受益人,应当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

黄律师也提出,机动车这一方,驾驶员在行驶过程当中存在着违规驾驶的行为,必然需要承担事故责任。政府部门也应当对侯振林老人进行相应的嘉奖,包括精神上的和物质上的。这是从社会公益的角度,对于见义勇为这种行为的肯定和鼓励。

目前,老人家属准备到法院起诉

相信法院能给出一个公正的处理结果

愿这位见义勇为的老人天堂安息

这件事儿的前后经过就是这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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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北京交通广播《新闻晚知道》、新京报、网络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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