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河县燃气安全举报通知广大人民群众:为贯彻落实省、市以及我县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为确保我县燃气安全,提倡和鼓励社会公众对燃气安全隐患进行主动性举报,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燃气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良好氛围,保障我县燃气安全运行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通知如下:一、任何组织和公民均有权利和义务举报本县燃气安全隐患。二、举报范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行为,或存在严重的燃气安全隐患。(一)管道天然气:(1)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2)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3)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4)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5)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6)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7)进行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8)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9)在燃气管线附近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种植深根植物;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10)盗用燃气。(二)液化石油气:(1)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2)加热、摔、砸燃气气瓶以及使用时倒卧燃气气瓶:(3)非法经营、储存、倒装、运输液化石油气行为和街头游商倒灌等行为。(三)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的行为。三、举报人可采取正式文本、信函、面谈、电话、电子信箱及其它方式到香河县住建局燃热办进行举报。四、举报内容应尽可能满足以下条件:(1)提供有效的燃气安全隐患位置(照片或视频);(2)清楚叙述基本事实、现状及已经或将要产生的危害。五、举报人应主动表明自己的身份,对自己举报的内容负责,并提供有效通讯方式,以备查询和回复意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电话及电子邮箱:-、、电子邮箱:xhxrr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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