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舍命救女童,却被认定与司机同等责任,家属:救人也犯法?
文/二锤谈车
今年三月份,国道河北省香河县安平镇路段发生惊险一幕,4岁女童独自横穿车水马龙的国道时,一辆汽车疾驰而来,开“摩的”的老人侯振林见状,疾步跑去抱起女童。随后,二人被一辆厢式货车撞倒。老人不幸去世,女童颅脑损伤但无生命危险。
事故发生之后,老人被政府颁“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事后政府工作人员送来了荣誉证书和五万元的奖金,但在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上引起了家属的严重不满也无法接受,交警的责任认定书显示,当事人史某驾驶重型厢式货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是造成此事故的同等原因,同等过错;当事人侯振林横过道路未确认安全后通过,是造成此事故的同等原因,同等过错;当事人邱某(女童)在道路上通行,其监护人未起到管理保护职责,是造成此事故的同等原因,同等过错。家属在看到责任认定书坦言:救人难道也犯法吗?
交警部门也在事后表示:仍在复核。毕竟此事件的责任判定是有很多因素,第一因素:老人看女童穿马路,心急之下未确认道路安全就抱女童走,再被车撞。第二因素:老人在抱女童路过货车是否存在视野盲区。只要确认这样事项该事件就可以认定老人的责任。该类的事件在交通法也很难定义,人的情理之中,和法律的明文规定产生了冲突,在出示责任认定书之前,交警也需要将老人在看到女孩之后的反应考虑进去。如老人看到女童没一点反应,那么他就不会死,但女童的生命随时都在受到威胁。对于这样的事件,在出示责任认定书不要一味的按照法律法规办理。多一点人情味,多一些人性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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